2021-08-17 16:40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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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范对象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,提出了“公开、公平、公允”的交易原则,要求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“信息披露制度”和“回避表决制度”,并定义了什么是利益关联方。
送审稿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了变更,主要有两点变化:一是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民办学校,不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;二是新增相关部门对“关联交易协议”进行监管,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、反复执行的协议进行审计。
新《实施条例》对送审稿的内容再次进行调整,最大的变化是首次明确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;其次是就关联交易协议监管,删除了审查范围的要求,增加对审查时间的要求,即按年度审查;再次是将“回避表决”改为“规范决策”;最后是利益关联方的内涵增加了校长和财务负责人。
简单总结新《实施条例》关联交易的主要规则就是,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禁止关联交易,实施非义务教育的学校,不论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均允许关联交易,但需要遵守公开、公平、公允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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