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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促法实施条例》实施后民办学校的合规治理 ——关联交易

2021-08-17 16:40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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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4月7日,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41号,以下简称“新《实施条例》”),新《实施条例》针对近年来民办教育出现的过度资本化、过度商业化等行业乱象,加强了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力度,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。

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范对象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,提出了“公开、公平、公允”的交易原则,要求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“信息披露制度”和“回避表决制度”,并定义了什么是利益关联方。

 

送审稿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了变更,主要有两点变化:一是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民办学校,不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;二是新增相关部门对“关联交易协议”进行监管,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、反复执行的协议进行审计。

 

新《实施条例》对送审稿的内容再次进行调整,最大的变化是首次明确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;其次是就关联交易协议监管,删除了审查范围的要求,增加对审查时间的要求,即按年度审查;再次是将“回避表决”改为“规范决策”;最后是利益关联方的内涵增加了校长和财务负责人。

 

简单总结新《实施条例》关联交易的主要规则就是,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禁止关联交易,实施非义务教育的学校,不论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均允许关联交易,但需要遵守公开、公平、公允的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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